2020年12月8日,应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儒等12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因在疫情防控期间,法院采取现场庭审与远程视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宣判。
审理查明
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儒先后将被告人王贵成、高占银等人纠集在一起,以治理地质灾害的名义非法采矿。在非法采矿期间,逐步形成以王儒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8年,被告人王儒以三家窑煤矿固定资产800多万元注册资金成立个人独资公司,将村集体煤矿据为己有,继而又借助煤炭资源整合的机会,获取整合资金3.08亿元。2011年,王儒通过贿选等手段当选朔州市平鲁区下面高乡上面高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开始把持基层政权,并利用村干部的身份,以补偿水井、修庙、建桥等事由向中煤平朔东露天矿非法索要补偿5630万元,后王儒实际获取2656余万元。以王儒为首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并将部分经济利益用于支持组织活动。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被告人王儒的组织、指使、认可下,通过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破坏大量耕地及国家矿产资源;在国兴煤业北门私设地磅,胁迫矿方领导,取得国兴煤业煤场承包权,从而控制国兴煤业的煤炭销售;煽动、挑唆、雇佣村民前往国兴煤业通过堵门、尾随、滋扰、纠缠甚至前往政府闹访等手段,干扰国兴煤业正常管理秩序;进驻国兴煤业后,肆意妄为,置国土资源局的禁令于不顾,私自征地在国兴煤业西门口建洗煤厂,在国兴煤业院内建楼盖房,严重影响到国兴煤业的生产经营。该组织在朔州市平鲁区煤炭领域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依法裁判
被告人王儒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贵成等11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