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抚顺某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因鉴定结果与其预期不一致,担心判决结果对张某不利,进而迁怒于法官,公然在法院办公场所当面辱骂、诽谤法官,甚至意图限制法官人身自由。在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对其行为予以制止,并告知其不听劝阻的后果,但张某某依然不听劝告,我行我素。经法官耐心说服教育,张某某仍拒绝承认错误。
处理结果
张某某公然辱骂、诽谤法官,不仅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侵害,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行为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新抚区法院决定对张某某罚款2000元、拘留五日。
典型意义
法官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依法行使权利是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不能因为自己的个人利益无法实现,就逾越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对法官进行侮辱和威胁。本案中,张某某作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应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张某某却无视法律、法官的尊严,挑战司法权威。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拘留、罚款的处罚决定,彰显了惩治不法行为和保障法官权益的鲜明立场和导向,引导社会公众进一步形成崇尚法治精神、尊重司法权威、维护法官权益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