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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网购 会“避坑”更会维权
  发布时间:2023-03-15 15:39:50 打印 字号: | |

网购具有方便快捷、商品种类多、优惠力度大等诸多优点,吸引了广大消费者,但也存在着“所见非所得”、质量瑕疵等诸多隐患,导致由此产生的网络购物纠纷类案件也增势明显。在今年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梳理公布了一批网购维权典型案例,旨在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经营者诚信经营,促进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网购宠物病亡 责任谁来承担?

  【案情回溯】

  李某通过微信向刘某购买了一只3000余元的宠物犬,刘某称该犬已打了两针疫苗。付款后,刘某通过宠物托运将宠物犬运送给李某,收到后李某发现狗的精神状态低迷,伴有咳嗽打喷嚏的症状,遂送至宠物医院检查,后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并检测出患有细小病毒,抢救无效死亡。李某联系刘某要求退款,被拒绝后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刘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李某已向刘某支付全部购犬款,刘某应当保证其出售的宠物犬健康、安全。从刘某未提供健康检疫证明以及宠物狗在收到后第三天即出现病状、在持续治疗过程中仍在短期内病死、犬细小病毒的相关病理等情况看,可以认定该宠物犬在出售时即存在健康隐患或健康瑕疵,此后虽经治疗,该宠物犬仍然病死,李某要求返还购犬款并赔偿医疗费损失的理由正当,法官予以支持,判决刘某退还购犬款并赔偿相应医疗损失。

  【法官说法】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3条规定,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刘某将宠物犬卖给李某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依法应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等经营手续,并提供法定检疫证明。

  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应选择有办理营业执照、取得相关资质、信誉良好的专业宠物机构挑选,避免私人交易产生不必要纠纷。确定购买宠物时,应与专业宠物机构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注明所购买品种,并要求宠物机构出具宠物检疫证明等健康材料,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购商品“标错价” 谁为失误买单?

  【案情回溯】

  市民王先生在网上购物时,下单购买了两台投影仪,使用优惠券后实际付款2600余元。但商家却始终不发货,并在沟通过程中提出,王先生购买的投影仪价格应为1.3万元,店员标错了价格,通知王先生取消订单。王先生不能认可商家这一说法,认为对方违约,于是提起诉讼,请求其继续履行订单,保质保量交付所购商品及赠品。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在该商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了投影仪,且订单支付完成,双方已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均应自觉履行。在后续货物交涉过程中,商家以标错价格为由拒绝发货,属于违约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该商家继续履行相应订单编号的网络购物合同,向王先生交付货物。

  【法官说法】

  法官提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履行。在现实生活中,当合同被确认为可撤销时,商家可以随时随意单方面取消订单、撕毁合同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注意时间的限制。其次,对于可撤销合同,当事方仅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撤销合同,该行为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只有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才能依法行使撤销权。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商家,作为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秉持审慎、诚信原则,尤其是涉及到价格说明、3C证书编号、产品参数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务必仔细核对,确保发布的商品信息真实、准确。对确因经营者自身失误发生问题时,亦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寻求解决途径,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或依法行使撤销权,来保障自身权益,避免因自身过错给双方带来更大损失。

  网购“三无产品”  如何挽回损失?

  【案情回溯】

  王某在某购物平台上购买了鹿茸片10盒,折扣后价格共2000余元。下单到货后,王某询问商家是否有检验检疫合格证等,商家答复为“农副产品,没有的”。王某认为自己购买的属于“三无产品”,提出十倍赔偿,双方产生争议,由此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王某所购“鹿茸片”外包装处无产品合格证、无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属于三无产品,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十倍赔偿,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网购前,应尽可能事先了解店铺产品的供货渠道及店铺信誉度,向商家详细了解商品的属性、质量、品牌、产地等信息;下单时,也要注意保留购买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妥善保管好商品,及时依法维权。而作为销售者,也应当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制假售假、不知假售假、不出售“三无”产品,诚信经营,以免因小失大。

  网购“特产”遭欺诈 如何索赔维权?

  【案情回溯】

  徐某在网上购买了外地一款小鱼干,平台上商家的详情页面宣传的产地是浙江某市,产品参数里写的产地河南某市,而当徐某收到货物后,他发现货品标签写的产地为广西某市。一款商品出现了三个产地,让徐某怎么能不怀疑?商家又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徐某认为商家进行了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于是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所购买的小鱼干系地域性特产,产地对于该类商品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系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商家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商品的产地进行准确标注,却故意隐瞒进行错误标注,行为构成欺诈,徐某有权要求商家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法官说法】

  法官提示,商家在编辑商品详情时,应全面、真实、准确披露商品信息,杜绝夸大宣传,避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为消费者来说,网络购物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购物平台,降低遭遇欺诈的可能,看货时要关注商家声誉,仔细阅读其他消费者评价,不要急于下单;要树立证据意识,务必留存好与网络购物交易相关的沟通记录、支付流水、页面截屏、电话录音等,以备维权时使用。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中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