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执行动态
代表智慧,为执行工作“添翼”
  发布时间:2024-04-10 16:15:11 打印 字号: | |

全国人大代表傅国涛(前排右一)在涉执民营企业走访。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支持,2023年以来,通过组织调研走访、座谈交流、专业问题探讨等方式,就执行工作与各级人大代表进行联络共30余人次。“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是人民法院推进工作的力量源泉之一,通过与代表委员保持经常性的联络,我们既能获得精神上的鼓舞,也能汲取执法办案的智慧与经验,大渡口区法院将持续加强联络工作,努力拓宽代表委员履职渠道。”大渡口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佳斌表示。

  学习人大代表经验盘活小微企业

  在执行过程中化解矛盾纠纷要坚决防止“按下葫芦浮起瓢”,就需要执行法官具备系统化解纠纷的能力,将矛盾纠纷彻底化解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是民营企业时,特别是被执行企业属于小微企业时,法院的执行措施则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存亡、职工的生活,如何稳企、安企则是法院执行工作彻底化解纠纷要面临的课题。

  2022年7月,大渡口区某粉末加工厂因为一起安全事故被执法机关处以行政罚款35万元。该厂由于没有按时缴纳罚款,执法机关向大渡口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家加工厂是一家成立了近10年的小微企业,有职工15人左右,安全事故中的逝者王某及其妻子均系该厂工人。事故发生后,企业一方面积极与王某家人达成赔偿协议,由企业赔偿共计120万元,另一方面也及时堵住了安全生产漏洞。

  执行立案之后,厂里除了机械设备外没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但若强制扣押并拍卖厂房内设备,可能给正常生产经营的工厂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受害人家属剩余的赔偿款、罚款要面临执行不到的困境,且工厂的设备都是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市场流通性较差,司法拍卖也未必能顺利成交。强制拍卖设备还会引发“案生案”,即引发工伤赔偿、工人索要报酬、房屋租赁、买卖合同等多项纠纷,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好。

  “办理这个案件的时候我压力很大,办案过程中,我想起了重庆市人大代表李自玲的工作经验分享,李自玲代表来自基层,她始终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精准理解政策与法律,坚决防止矛盾纠纷升级,她的这些理念深刻影响着我办案的方式。”承办该案的执行干警潘萍说。

  经过多次实地调查并对该加工厂的生产经营能力进行分析,大渡口区法院认为这家企业属于仍有发展潜力和存在挽救可能的企业,决定给企业一个“回血”的时间和“造血”的机会,以“放水养鱼”的工作思路对厂房内的设备进行“活查封”。法院立案6个月后,企业将行政罚款全部缴纳到位,被害人的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目前企业已经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

  “大渡口区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办理实现了被执行企业、工亡者家属、行政机关三方的共赢,是人民法院全力以赴惠企、援企、稳企、安企、强企的生动写照。”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社区党委书记李自玲点赞道。

  请教人大代表识破专项资金伪装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公益,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人民法院在执行时不能冻结、扣划,例如,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为开具金融票据质押给银行的保证金等,然而在执行实践中,存在部分被执行人或案外人以被法院冻结的账户属于专项资金为由试图逃避执行的情形。

  大渡口区法院在办理重庆某力公司申请执行某职业学校的合同纠纷案时,案外人某达公司称,自2021年11月该学校的财产由本公司负责,法院冻结的该学校银行账户中的20万余元存款属于支付学生助学金的专项资金,请求中止对该账户内存款的执行。某达公司向大渡口区法院提交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付款回单及财产分配方案等证据。被执行人某职业学校也称,案涉账户内的存款均为政府补贴给学生的专项助学金,不是其所有的财产,被执行人也提交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单位资金到账通知单、资金划拨申请书、助学金资助名单等证据。

  “这个执行异议案件分给我们团队之后,我感觉十分棘手,案件的处理关系到学生的助学问题,案外人又提供了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我缺乏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了解,面临着如何准确认定学校专项资金的专业性难题。”大渡口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陈正勇表示。

  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这个案件时,陈正勇想到大渡口区法院代表委员联络站的驻站代表周远华,周远华是大渡口区人大代表、重庆市茄子溪中学副校长,经过与周远华的沟通请教,陈正勇办案团队开始着重调查该账户的流水账目名称,分析后发现账目名称包括“清洁用品”“迷彩网费”“教材费”“办公家具”等名目,很显然该账户并不符合专款专用的特征,而是与助学金混用的一般账户,大渡口区法院遂依法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及时将案款扣划到位。

  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走访涉执民营企业

  大渡口区法院认为,在坚持善意文明理念的同时,及时高效地执行到位案款非常关键,其中如何平衡善意文明与及时高效非常考验法院执行工作的水平,那就要求具体的执行人员选择最优的执行时机。

  2018年,某建设公司因承建楼盘项目与某实业公司就钢材供应达成买卖合同关系,签订《钢材供需合同》及《钢材供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某实业公司提供钢材,所供钢材货款按年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某建设公司须在最后一次供货后二年内付清全部钢材货款及资金占用费,但某建设公司未按约定付清全部钢材货款及资金占用费。

  2021年12月,大渡口区法院作出判决,由某建设公司支付某实业公司钢材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2677万元,并以所欠货款本金为基数另行支付资金占用费。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公司一直未履行,给某实业公司的资金链带来的巨大压力,多次沟通未果后,2022年8月,某实业公司向大渡口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执行前保全等措施,法院足额冻结了某建设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获知双方企业有和解意愿后,执行法官秉持“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并未“一刀切”实施扣划,而是组织双方沟通,分析强制执行利弊,寻找将双方影响减至最小的“最优解”,促使某建设公司主动履行了1000万元执行款,但和解方案中的分期偿债、以房抵债等约定未能如期执行。

  “大渡口区法院始终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但是面对不诚信的被执行人,我们坚决要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善意文明决不能被故意拖延执行的当事人作为不履行义务的借口。”大渡口区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郑宇鸣说。

  因为剩余的2000余万元货款直接影响了某实业公司的生存问题,大渡口区法院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被执行人仅是将申请执行人、法院的善意作为拖延履行义务的工具,遂决定立即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马不停蹄前往400余公里外的某银行,将剩余的执行款扣划到位,该案涉及的3294万元全额执行到位时,距执行立案仅21天。

  “大型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关系着民生大事,直接影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3000余万元的案款能否及时执行到位和被执行人的经营发展要综合考虑,在两者之间大渡口区法院作出了正确的选择,给予了被执行人和解的机会,体现了善意文明,也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更保住了胜诉民营企业众多劳动者的饭碗。”在受法院邀请走访某实业公司时,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红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中心特级技师傅国涛表示。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中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