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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心法”的内涵、来源与实践
  发布时间:2024-08-26 11:10:04 打印 字号: | |

  张军院长强调要“努力使司法审判对法律条文的‘文本法’适用,符合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使法律法规从刚性约束的‘文本法’转化为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内心法’”。“内心法”源于社会实践,体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与诉求,是人民群众结合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和社会主流价值观进行评价判断的结果。要使“文本法”的适用符合“内心法”,实现“文本法”向“内心法”的转化,就要做到坚定司法为民的立场、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坚持以“文本法”为前提。

  “内心法”的基本内涵

  通过对“内心法”与“文本法”、习惯法进行对比,能够较为清晰地理解“内心法”的基本内涵。

  “内心法”与“文本法”。“内心法”是人民群众内心的价值和道德评价,通常表现为不成文法。而“文本法”是由国家特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通常表现为成文法。在“文本法”的立法过程中,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法定渠道表达意见,将民心、民意、民智反映在法律文本中。“文本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严谨、规范的优势,能够保障法律的统一性与稳定性。但“文本法”并非始终是解决纠纷最佳、最有效的方式,只有与“内心法”相调适,与人民群众的感受相契合,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才能发挥“文本法”最初的立法目的与价值。

  “内心法”与习惯法。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的成文法之外的,产生于社会生活经验和民间风俗习惯,并通过社会权威予以固定、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习惯法通常也是不成文法,它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经验产物。历史法学派认为,习惯法直接产生于整个民族的法意识,代表了民族的共同意志。从习惯法的适用区域来看,民族区域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对于习惯法的适用比较普遍。相较于“内心法”,习惯法更多体现为具有地域性色彩的社会规范。

  综上,“内心法”产生于社会实践,通常表现为不成文法,是人民群众结合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和社会主流价值作出的评价与判断。

  “内心法”的理念来源

  “内心法”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受到公序良俗、社会规范等的影响。

  源自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由社会公众集体无意识共同创制或自发形成的、国家尚未事先加以制度性认可的秩序或风俗。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蕴含着社会存在及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基本利益和根本理念,以及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社会生活的共性决定了社会公众在价值观和公共秩序选择上的共性,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公序良俗在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中具有独特的运行方式。作为连接法律与道德的重要纽带,公序良俗发挥着法律条文所没有的约束作用,通过对社会公众的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引导社会公众形成共同的价值追求,在内心形成确信和敬畏,为“内心法”的生成提供价值基础。

  源自社会规范。社会规范主要指由社会产生的或由各类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包括习惯规范、道德规范和社会组织自制规范等。习惯规范和道德规范是社会公众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并为其所约定俗成遵守的规范类型。社会组织自制规范则是有关组织制定的专门用于管理内部成员的自制规范,依靠内部成员的主观认同和接受对成员的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社会规范通过规定个体在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判断和评价个体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对社会公众的行为选择和价值取向进行规范和指引,进而影响社会公众的认知体系和内心观念,最终生成“内心法”。

  “内心法”的实践路径

  坚定司法为民的立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本思想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包含惠民、爱民、重民等思想精华,具体表现为得民心、顺民意等主张。坚持司法为民是民本思想的当代表达。要使“文本法”的适用符合“内心法”,实现“文本法”向“内心法”的转化,要求法官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坚守人民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设身处地考虑当事人处境,使当事人在认识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的同时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要使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更加符合司法的人民性,使司法审判结果更加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群众的朴素正义观。

  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内心法”包含人民群众对司法程序公正性的主观感受及道德判断,司法审判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符合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人民群众的内心感受。同时,“内心法”蕴含着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人民群众以审判结果能否体现公平正义来衡量司法公正,司法审判结果也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公正价值理想和诉求。因此,实践“内心法”应追求处断平允的程序正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类程序性规定,在法定程序的轨道上推进司法公正。同时,也应最大限度地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追求纠纷实质性化解,满足人民群众对案结事了的需求,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坚持以“文本法”为前提。一方面,法官应尊重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遵循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在“文本法”的规范框架内,寻找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让“文本法”的适用更加契合普遍价值观,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符合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另一方面,要增强人民群众对“文本法”的认同,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在司法实践中,要注重释法说理,做实做细判前释明、判中沟通、判后答疑,用朴实的语言讲老百姓听得懂的道理,将人民群众的普遍价值观体现在司法审判过程与结果之中,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协调“文本法”与人民群众价值判断之间的关系,让法律法规从刚性约束的“文本法”逐渐转化为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内心法”。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中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