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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缇萦救父看古代复权思想的萌芽
  发布时间:2024-11-19 10:09:43 打印 字号: | |

  缇萦救父在中国古代刑罚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推动了古代刑制由野蛮走向文明。缇萦在上书中陈述父亲的清廉和汉朝肉刑的残酷,认为即使犯罪者有罪过,仍有宽大处理的机会和改过自新的权利。汉文帝赦免其父,并决定废除肉刑,以更为人道和温和的徒刑取而代之。在重刑主义盛行的古代社会,这个事件充分反映了对犯罪者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关注,是复权思想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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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复权,作为恢复受刑人因犯罪丧失特定资格和权利的一项制度,在关注其更生保护及再社会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追溯刑事复权思想在中国的缘起和发展,可从汉朝缇萦救父谈起。缇萦救父见于《史记·卷十·孝文本纪第十》等书:“文帝四年中,人上书言意,以刑罪当传,西之长安。意有五女,随而泣。意怒,骂曰:‘生子不生男,缓急无可使者!’于是少女缇萦伤父之言,乃随父西之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道莫由,终不可得。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书闻,上悲其意,此岁亦除肉刑法。”

  这一历史典故出自西汉汉文帝时期,讲述了缇萦上书为父陈情的故事。汉文帝四年,有人向朝廷控告太仓公淳于意犯罪,按照当时刑法应被押解至长安,淳于意有五个女儿,都跟在囚车后哭泣。淳于意生气地说:“不生男孩,危急时就没有人能帮忙。”小女儿缇萦因父亲的话而悲伤,便跟随父亲到达长安,上书说:“我的父亲为官吏,齐地的人都说他清廉公平,如今犯法应当受刑。我为受刑而死的人不能复生而感到痛心,也为受刑致残的人不能再恢复而悲痛。即使他们想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可实现。我愿意做官府的女仆来替父赎罪,使他能改过自新。”汉文帝为缇萦的孝心所感动,同年便废除了肉刑。

  “犯罪标签”与肉刑相伴相生

  由于肉刑留下的印记易于辨识,故对犯罪人施加残酷肉体损害的同时,也给其贴上了不可磨灭的犯罪标签。肉刑在中国古代的刑事司法中除了发挥惩罚、震慑犯罪的固有功能外,还达到了记录犯罪的目的。

  中国古代犯罪记录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奴隶制“五刑”之一——墨刑。《周礼·司刑》中提及“墨罪五百”,郑玄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额为疮,以墨窒疮孔,令变色也。”墨刑制度通过在犯罪人脸上刻字,具象化地标示犯罪人身份,国家以此为据进行相应的制度性评价,如禁止为官、不得从事特定行业或活动等。同时,社会百姓也可直观判定其犯罪人身份,可能会采取歧视性、排斥性的非正常模式与之互动。

  由此观之,墨刑可被视为我国最早的犯罪记录形式,但严格说来,墨刑并非当时统治者意欲创设的用于记录、管理犯罪的专门制度。作为五刑中最轻的刑种,墨刑所具有的犯罪记录功能,仅仅停留在以人身羞辱的方式剥夺犯罪人尊严而产生的附随后果上。正因如此,尽管墨刑所带来的肉体痛苦程度和对生理功能的创伤远不及其他肉刑刑种,但始终被历代统治者所青睐——或以明确的律令形式存在、或以法外之刑的方式呈现,其真正原因是统治者更看重“犯罪标签”所带给犯罪人间接的、永久意义上的精神折磨。这表明,在古代社会,墨刑更倾向于被当作耻辱刑对待。

  “宽赦罪犯”与耻辱刑

  在中国古代,“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之本。封建社会,儒家思想长期占据正统地位,由秦汉的“德主刑辅”、魏晋隋唐的“礼法合一”到宋代以后的“明刑弼教”,均强调“德为刑之本”,礼法也因此被奉为“圣贤之教”。同时,儒家将“礼义廉耻”视为立身之本,重视“耻感”,认为羞耻之心是道德的基础,这一思想的推崇使得耻辱刑成为中国传统文化刑罚制度的特殊存在。

  《周礼》载,令犯者“睹石而自悔”,即令罪犯戴上脚镣手铐后坐在石上示众。这是较早的关于耻辱刑的记载。历史上常见的耻辱刑种类繁多,既包括墨刑、刺字刑等典型刺字类耻辱刑,也包括髡刑、耐刑等特殊剃发类耻辱刑。当然,劓刑、刖刑、宫刑、弃市刑等传统刑罚因严重侮辱人格尊严也兼具羞辱性质。

  耻辱刑一般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且非惯犯的人。如《尚书·伊训》记载,“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即对犯“三风十愆”的官员适用墨刑。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轻罪犯的宽赦和恩宥,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解读:其一,耻辱刑对犯罪人的伤害主要建立在精神痛苦层面,并未达到生理心理的双重惩罚,相对其他刑罚而言显然更轻。其二,与法家主张的“轻罪重刑”不同,耻辱刑对轻罪犯采用相对轻缓的制裁方式,以“唤醒耻感”为内涵改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强调刑罚的教育功能,反映罪刑相适应的刑罚精神。

  另外,耻辱刑也常作为重刑的替代刑被广泛适用。《慎子》:“有虞氏之诛,以幪巾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履当刖,以艾毕当宫,布衣无领当大辟。此有虞之诛也。”在虞舜时期,五刑都可用戴黑头巾、戴草绳帽、穿菲草鞋、围艾草裙、穿无领衣等象征性“刑罚”来替代。《汉书》卷六十四下《贾捐之传》记载长安令杨兴犯罪:“减死罪一等,髡钳为城旦。”《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载明,南朝梁时,若罪犯被赦免死罪减为其他刑罚,将在其脸上刺“劫”、剃发、用铁圈束住脖子,并补充到官府服劳役,锁押终身。可见耻辱刑作为重刑替代刑在历朝历代施行普遍。

  诚然,耻辱刑有其存在的合理内核,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刑种给犯罪人所带来的精神痛苦是永久且不可磨灭的,尤其是奴隶制五刑中的墨、劓、宫、刖,既是肉刑,又极具羞辱色彩,是耻辱刑登峰造极的产物。

  刑罚的演变与德行教化

  汉文帝对残酷肉刑提出了质疑,最终下令废除肉刑,这是古代刑制变革的一大创举。

  汉文帝进行刑制改革: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刑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刑改为弃市,此外还废除了宫刑。一系列可恢复性的惩罚措施取代原先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害的肉刑,如以剃发代替脸上刺字,并辅以劳役刑。这些改革,不仅仍能通过明显的外貌标识显示犯罪人身份,激发其内心的羞耻感;而且因大幅度减轻刑罚,有利于犯罪人改过自新。这标志着古代刑罚由野蛮步入文明时代,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建立封建刑罚奠定了重要基础。与此同时,该举措推动了耻辱刑的轻缓化,逐步摒弃以伤害犯罪人身体为主的刑罚方式。

  汉文帝认为,刑罚目的重在教育而不在惩罚,在制度层面初步反映统治者考虑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思想,这与刑事复权思想的内核相一致。尽管在重刑当道的中国古代并未构建起复权制度,但汉朝刑制改革是复权思想首次以统治者视角被粗略提及。可惜的是,此次刑制改革并未彻底废除耻辱刑,此后多次反复,直至清末修律才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古代刑罚奉行重刑主义思想,汉文帝刑制改革以前肉刑泛滥、耻辱刑盛行,改革以后刑罚较为温和,耻辱刑也逐步轻缓化,这也从侧面折射出统治者对犯罪人主体性以及再社会化能力的初步重视。

  【本文系中山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24QNTD3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中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