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能否拒赔?谁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9月,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张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张某在治疗终结后将徐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诉讼中,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因受害人无证驾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发生,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另外驾驶人有饮酒的情形,符合商业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的相关规定。故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某无证驾驶车辆,但不能据此等同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发生,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
某保险公司的商业险条款规定,在驾驶人饮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也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禁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故该免责条款对徐某产生法律效力,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免除对张某损失的赔偿。
另外,虽然事故认定书未认定张某在本次事故承担责任,但因张某存在无证驾驶以及在行驶过程中轻微占道的情况,对于自身损失的产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在扣除张某自身应承担的损失外,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16万余元,徐某赔偿张某的余下损失1.6万元。
法院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日前,徐某和某保险公司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若未达到醉驾标准,则保险公司虽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责任,但超出该范围的赔偿,因商业保险条款一般规定了责任免除而可以拒赔,驾驶人应对该部分自行承担责任。若达到醉驾标准,驾驶人除会受到刑事处罚外,因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失的,交强险在此情况下不赔偿财产损失,即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预先垫付赔偿款,其也可向驾驶人行使追偿的权利。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禁止行为,酒驾醉驾害人害己,严重危害生命安全,本案也警醒各位驾驶人,杜绝侥幸心理,筑牢拒绝酒驾醉驾的思想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