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搭乘车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好意搭载的过程中,如果不幸发生车祸,造成搭载人受伤,驾驶人单纯地助人为乐,最后常常会摊上官司。
穆某无偿搭乘阿某驾驶的非营运小型汽车,在某路口与托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阿某受伤。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托某负主要责任,穆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阿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托某与穆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分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阿某起诉请求判穆某、托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9万元。
案件受理后,巴楚县人民法院交通法庭负责人买买提·吐尔孙考虑到阿某和穆某系熟人关系,平日亦有来往,且是在“好意同乘”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建议双方调解处理。在调解过程中,买买提·吐尔孙着重给阿某和穆某解释了“好意同乘”的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多次沟通释法明理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金19万元。
法官提醒
对于驾驶人而言,好意同乘是一种友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交通安全和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驾驶过程中,应始终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的运行状态。一旦发生事故,驾驶人虽可能因好意同乘减轻责任,但仍有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乘车人来说,要明确好意同乘存在一定风险。即使是免费搭乘,也不能完全将自身安全寄托于驾驶人,在乘车时也应系好安全带等,做好自我保护措施。如果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理性对待责任划分问题,不能因为驾驶人的好意而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但合法权益也应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