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垃圾处理成本,犯罪分子非法转运垃圾至异地倾倒,造成当地生态环境严重受损。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倾倒垃圾案,以犯环境污染罪判决朱某等22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20年6月,郭某在未取得城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租赁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某村一处土地用作渣土填埋。莫某等11人在未取得固体废物处理资质和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湖南省长沙市经营垃圾中转站,私自有偿收集和处置有关居民小区、商超、工地等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混合物)。为降低垃圾处置成本,莫某等人对垃圾未进行分类与无害化处理。
通过黄某的介绍,朱某组织垃圾运输车队,将莫某等人放置在长沙垃圾中转站的垃圾拖运至郭某租赁的湘潭县易俗河镇某村土地倾倒。为继续谋取非法利益,朱某又联系到刘某,将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某街道某村的一处山地作为另一处非法倾倒点。
据统计,自2021年1月开始,以朱某、黄某、郭某、刘某、莫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从长沙运送大量混杂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未经处理的垃圾,致涉案两处林地被非法倾倒垃圾及固体废物超23万立方米,严重破坏了周边的生态环境,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200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用需 400余万元。
湘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人非法处置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严重污染了涉案地区的生态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其还应当对破坏的生态环境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以犯环境污染罪对朱某等22人作出以上刑罚及民事赔偿责任。
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随意倾倒、非法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不仅会占用土地、损害地表,而且会污染土壤、水体、大气,给生态环境带来巨大损害。例如,垃圾填埋后会降低土壤的肥力和活力,在风和水流等外力的作用下汇入河流会污染水源,垃圾分解也会产生恶臭,并向大气释放出大量的氨、硫化物等污染物污染空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保护生态环境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企业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到正规垃圾消纳场所处置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如果心存侥幸,将生态环境作为牟取利益的牺牲品,终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